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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现场突击,“数据造假”再被抓现行!对监测造假“零容忍”...
发表时间:2023-08-18     阅读次数:     字体:【

生态环境部部长现场突击,“数据造假”再被抓现行!对监测造假“零容忍”...

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1日至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湖南省娄底市、岳阳市调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这是今年以来,根据公开报道,黄润秋突击检查企业第三次发现这种情况了。

梳理发现,近年来,黄润秋赴地方检查、暗访时,企业被查出篡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并非个例,甚至有个别地方企业还互相通风报信,抱团造假。

2021年3月,黄润秋突击检查河北省唐山市钢业企业时,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有的甚至互相通风报信、删除生产记录应对检查。最终多人因弄虚作假获刑,有企业因造假损失14亿元。

今年2月,黄润秋赴河南省平顶山市、许昌市,对焦化、钢铁、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多家企业普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生产台账弄虚作假、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6月,黄润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对部分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一些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台账虚假填报等违法违规问题。

娄底、岳阳出现了哪些问题?

娄底市和岳阳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出在哪里?黄润秋检查多家企业后给出了答案。

据报道,在娄底市,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高炉热风炉等多个生产装置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涉嫌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烧结机、焦炉等装置无组织排放严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未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焦炉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化产区部分装置废气通过旁路偷排偷放。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通过烟道喷氨简易方式脱硫脱硝,干扰检测;燃气发电锅炉污染物超标严重,涉嫌长期超标排放。

在岳阳市,兆邦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废气处理工艺逃避监管,存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涉嫌手工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

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窑炉长期排放超标,氨逃逸严重;在线监测形同虚设;窑炉和煤气发生炉无组织排放严重。

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针对这一结果,黄润秋指出,企业首先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把环保达标作为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下决心、下力气进行减排改造,对承诺的减排措施要限期落实到位。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严格监督执法,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紧盯企业整改到位,防止以查代罚、以罚代改。

针对发现的问题,8月3日,娄底市召开生态环境部暗访督查现场指出问题整改调度会,要求坚持有案必查、有案必立、执法必严,强化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8月5日,岳阳市也召开整改调度会,要求对照问题清单,逐个溯源,查清原因,制定方案,细化举措,全面启动整改。此外,还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同类问题。

湖南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战

受不良气象条件和本地污染排放叠加影响,今年来,湖南省空气质量改善面临严峻形势、完成目标任务艰巨。其中就包括娄底市。

湖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娄底市部分工地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供图

编者查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数据发现,今年上半年,娄底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低于考核目标8.6个百分点,中心城区PM2.5和PM10浓度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2.2%、29.4%,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为2天,目前无剩余天数。

此外,2023年6—7月,湖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娄底市开展督察期间,发现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运输、散煤禁烧整治力度不够,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老大难”问题,部分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长期排名全省靠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非常严峻。

7月2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重点问题调度会,进一步传导压力,以上率下带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以强劲态势、坚定决心打好大气污染防治翻身仗。

会议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是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战。会上,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怀化市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作了表态发言。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决不放过”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管理的顶梁柱。近年来,部分企业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可谓五花八门。

7月27日,在出席“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时,黄润秋点了一些数据造假的案例。

有的拔掉或者遮挡采样探头,有的以自来水或好水充当采样水体,有的修改了仪器参数甚至内置计算公式,有的植入黑客程序远程遥控篡改监测数据,有的编造虚假数据台账等。

“这些造假行为往往是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沆瀣一气,恶意所为,造假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且有的专业化程度极高,查处难度极大。”黄润秋表示,“这些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突破底线,触犯刑法,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决不放过。”

无独有偶,据生态环境部通报,位于长株潭地区的长沙市,6月也出现严重人为干扰行为。对此,生态环境部对当月六项污染物浓度进行了最大值替代处理,也直接导致长沙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垫底。

今年7月,长沙市再次被湖南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部分制砖企业“面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控严峻形势无动于衷、心存侥幸、敷衍了事,甚至伪造虚假停产记录,逃避监管,顶风违法违规生产”。

针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偷排直排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黄润秋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推动大气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

持续打击监测数据作假违法犯罪

生态环境部在京召开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认为,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来之不易的新成效。累计将344余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布8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印发“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连续3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涉嫌环评造假案件,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

会议确定,2023年要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构建远程监督帮扶新体系,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继续推进长江、黄河、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

环境部表态对监测做假“零容忍”

各种治污造假手段接连上演,很多“漂亮“的数据之下包裹着的实则是违法这个“毒药”,针对这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部表态“零容忍”。

去年5月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表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坚决贯彻《意见》要求,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摆在突出位置,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指出,在环境监测领域,法制不断健全,基本实现严惩弄虚作假“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且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对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造假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

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加快实现“不敢假”。

监测做假可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环保365,网优危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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